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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10大职业健康权利

2018-11-15 08:24:00

    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健康方面的权利包括如下:

  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知情权

  即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以及存在何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如实载明劳动者工作中将要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知情权不仅仅体现在用人单位首次录用劳动者之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但凡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

  二、自由选择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择业权

  与上述知情权直接相关的,是在充分了解其将要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应享有完全自主的择业权。此种选择权不仅表现在劳资双方首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也体现在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环境时。

  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

  即如果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供相关危害因素的说明、识别、防护以及应急救治等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获得劳动防护的权利

  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伤害。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标准要求,比如防毒、防尘面具,一次性口罩显然不符合防护要求,也实现不了防护目标。

  五、获得因从事相关危害工作的特殊劳动报酬权

  此项权利可视为《劳动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自然延伸,当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会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劳动者除有权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之外,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于其特定危害因素而应当支付的特殊报酬,比如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而且,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监督权与异议权

  即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视其违法情形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处罚。

  法律特别规定,劳动者行使监督权与异议权,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对于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而遭受身体伤害的劳动者,法律规定其有权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如果依法确诊为职业病,可进一步申请认定工伤,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九、获得社会救助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十、民事赔偿请求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至于具体的民事赔偿诉求,则可结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