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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遗失和破损,未安装洗眼器;都是会被处罚的!

2018-11-02 08:17:00

重庆市XX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类违法案

2018年3月15日安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XX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

※发现:

  • 树脂车间(402)未安装洗眼器;

  • 生产车间的警示标识部分遗失破损;

  • 应急预案资料不完善。        

※以上行为违反了 ;

树脂车间(402)未安装洗眼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车间部份警示标识遗失和破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第一项的规定,对你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对应急救援预案资料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已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