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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卫生违法典型案及点评

2018-10-26 08:34:00

▲案例一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违法处罚案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日上午,珠海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实施对该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和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案例二

某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案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8日,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公司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为招某,但招某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对该单位上述违法情况执法人员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自己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不能提供接受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检查时确有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培训目的就是要增强其职业病防治意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案例三

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违法事实:2018年8月30日上午,珠海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该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在与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车床岗位叶某、磨床岗位刘某、成型岗位蔡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高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一项告知义务,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

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违法事实:2018年5月31日,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某公司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问题:该单位烘干车间有脱水、烘干等工位,存在噪声危害因素。两名烘干工位的工人(曹某、张某)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该公司上述违法情况执法人员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6月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职业卫生责任人郭某、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章某、烘干工位工人曹某、张某等4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4人均承认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情况。6月13日,该公司提供了2017年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证实该公司在执法检查时确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情况。            

处罚结果: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违法事实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错误和整改态度积极,且积极完成整改,可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九、金额标准(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实践中,职业病一旦发生可能影响终生的,而且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一旦发生可能涉及到的不只是一两个人,一个企业可能一批人都会得职业病。因此针对职业病的检查,安监部门是将事后惩罚性的罚款转向事前预防性罚款,督促企业加强做好职业病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案例五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违法处罚案

 

违法事实:2018年5月31日下午,珠海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实施对该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做定期检测,并出具定期检测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案例六

某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案

 

违法事实:2018年3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园安监办执法中队对珠海市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魏某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也未取得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合格证,2017年9月19、21日珠海市安监局在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为企业免费开展了两期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班,香洲区科技园安监办已将培训通知告知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张某,但张某没有通知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魏某参加培训。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公司主要以空调机五金外板加工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化学类、粉尘类、物理类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二氧化氮、粉尘以及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且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该企业管理人员对条例解读不全面,认为行政人事主管就可以全面承担职业卫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没有告知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而且企业负责人魏某,没有完全掌握职业卫生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自觉遵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和管理相关知识,所以企业的主体责任也就没有落实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都应该强化各自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深化解读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素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